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779號債 權 人 同鑫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詠宜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怡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訴願費用之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紀錄。
二、釋明債務人尚欠49,620元,何以對債權人請求71,080元之依據,並列明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779號債 權 人 同鑫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詠宜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怡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訴願費用之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紀錄。
二、釋明債務人尚欠49,620元,何以對債權人請求71,080元之依據,並列明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