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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45號債 權 人 蔡喆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源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明確拒絕履約之資料(涉及得否加倍請求返還定金?)。

二、提出已合法催告債務人之文件(涉及債權人得否解除契約)。

三、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並列明計算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