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153號聲 請 人 林東億代 理 人 莊慧珍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創基光學眼鏡有限公司(下稱創基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在案,聲請人為創基公司之清算人,已於民國115年8月10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等表冊,爰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公司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是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終結,而可向法院為聲報清算完結。次按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規定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創基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司字第24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嗣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惟經本院函查公司有無欠繳之稅捐或罰鍰後,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覆表示略以:創基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尚未核定等語,有該局115年9月3日財高國稅鎮服字第1152554245號函在卷可稽。茲以,創基公司既尚有稅務事宜尚待主管機關審核,自難認聲請人已依公司法規定完結創基公司之清算程序。本件清算事務既尚未了結,則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