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蔣清池上列聲請人請求呈報就任社團法人高雄市林園蔣氏宗親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監事)審查,提請股東會(會員大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就任社團法人高雄市林園蔣氏宗親會之清算人,未據提出㈠社團法人高雄市林園蔣氏宗親會之會員名冊;㈡聲請人就任社團法人高雄市林園蔣氏宗親會後製作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㈢上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監事審查認可之同意書;㈣上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㈤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分別於民國115年1月26日、2月26日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