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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邱俊昌上聲請人聲請呈報大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就任為大翰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大翰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提出大翰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5年1月19日、115年1月30日、115年2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7日、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分別於115年1月21日、115年2月5日、115年3月5日送達予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