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89號聲 請 人 奧野將晴上列聲請人聲報日商千住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所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提請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及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分別明定。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完結。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屬公司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是否為合法之聲報,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日商千住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系爭分公司)已廢止登記,並向本院呈報由聲請人就任為清算人,茲因系爭分公司已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清算完結,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固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等附卷為憑,惟經本院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詢系爭分公司有無欠稅情事,該局函覆系爭分公司之清、決算申報案件尚未核定,請暫緩清算完結之核備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5年7月29日財高國稅鎮服字第1152553668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復於115年8月26日通知聲請人陳報系爭分公司清、決算申報事件是否業經國稅局完成核定,聲請人於115年9月7日具狀稱尚未收到國稅局關於營所稅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將於收到後另行具狀補陳證明文件聲報備查等語,足見系爭分公司之清算事務目前尚未完全了結,則聲請人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又俟後續若上開清、決算申報事件經國稅局完成核定且無欠稅情事,清算事務確已完結,則聲請人得再另行具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聲請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