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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94號聲 請 人 許素珍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聚美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聚美興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1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清算人,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