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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15年度司催字第84號聲 請 人 林振傑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31C-20Z17551 股票 1 4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B1663 股票 1 1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A8765 股票 1 41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90216-9 股票 1 22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74270-0 股票 1 9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48258-9 股票 1 14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318548-9 股票 1 10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81875-5 股票 1 7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44784-8 股票 1 18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519743-6 股票 1 26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