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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15年度司催字第83號聲 請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83號 編 發票 受款 付款 帳號 票面金 發票 支票號碼 備 號 人 人 人 額(新 日 考 台幣) 001 吳 政 霖 空 白 華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720160054677 200,000元 115年 2 月 14 日 RD4564898 002 吳 政 霖 空 白 華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720160054677 316,000元 115年 2 月 14 日 RD4564899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