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 林威良務人代 理 人 薛政宏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6號裁定於民國115年3月1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有郵政壽險公司檢送之保險契約解約金,以及債務人繳回其所受領之郵政壽險公司誤發之保險給付,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