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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 陳凱立務人代 理 人 邱柏榕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黃勝豐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黃良俊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許添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0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00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債務人補正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其中郵局存款100元,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屬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5年3月11日雄院國115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5號函、債權人民事陳述意見狀、民事陳報狀、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