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 施寶雅務人代 理 人 薛政宏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38號裁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5年6月23日函,債務人已繳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