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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消債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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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111年12月9日至114年8月19日已領保險給付扣除已支出款項、清算程序已分配金額後,餘額新臺幣(下同)53萬1,009元、國泰人壽醫療保險金9萬6,000元,應予追加分配,有本院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國泰人壽函文、國泰人壽理賠給付明細等在卷可證。前開款項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追加分配事件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