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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00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00165號債 權 人 郭亭瑀債 務 人 張永錡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服役及支薪單位後執行薪資,查債務人為現役軍人,其支薪單位為國軍新竹財務組,該第三人設址於新竹市,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