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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230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3093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彭明珠相 對 人 凃志承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已於99年4月25日死亡,故本件因相對人欠缺執行當事人適格能力,依法不得開始強制執行,聲請人誤向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故聲請人對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