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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74號債 權 人 宏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代 理 人 吳晟斌債 務 人 SOUNGPILAI, KUNAPONG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於第三人韓商三星物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