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419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1911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蔡珠即楊宗霖之繼承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 5月28日死亡,故本件債務人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