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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7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7837號債 權 人 林翠芬債 務 人 江品慶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集保資料後執行之,查債務人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其於國泰綜合證券敦南分公司及富邦證券高雄分公司有證券持有資料,惟富邦證券高雄分公司之證券價值僅新臺幣1,880.2元,未達最低扣押金額而無執行實益,又國泰綜合證券敦南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勞保及集保查詢報表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