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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8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8759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吳金龍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褔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資料,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金門縣金湖鎮,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係屬褔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