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7757號債 權 人 蔡珮均債 務 人 顏育翰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資料,並聲請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財團法人喜憨兒福利基金會之薪資債權,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於民國115年4月1日已自財團法人喜憨兒福利基金會退保勞保而無執行實益,又債務人現勞保投保於第三人貳樓洋食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有勞保投保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