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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89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99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余承融相 對 人 岡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桂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查無相對人財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而相對人址設高雄市岡山區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