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97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722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通寶矽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高添進 歿人相 對 人 高嘉祥相 對 人 楊淑君相 對 人 駱信佑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高嘉祥、楊淑君及駱信佑之財產,惟相對人住所位於花蓮縣、臺北市中山區及大安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