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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99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9294號債 權 人 張麗娟債 務 人 林浚瑋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財產、所得資料,並聲請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已於民國115年7月1日出監,現無在監在押之紀錄,而無執行監所勞作金、保管金債權之實益,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梓官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