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9731號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務 人 劉孟萱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屏東縣私立依莎貝兒藝術幼兒園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設址於屏東縣枋寮鄉,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