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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 請 人 蔡芳遠相 對 人 周尚緯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1月1日、108年7月2日、107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0,000,000元、7,550,000元、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均為民國108年12月3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18,000,000元、14,55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8年11月2

8、民國108年12月1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苓雅 衛武 100 75 全部 2 高雄 苓雅 衛武 101 90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292 衛武段10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 一層: 52.09 二層: 78.91 三層: 78.91 騎樓: 26.82 地下層: 12.8 合計: 249.53 全部 建國一路9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