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蕭均年相 對 人 謝恒祥
謝恒隆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恒祥、謝恒隆於民國107年4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4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7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苓雅 福裕 446 70.00 謝恒祥2分之1、謝恒隆2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598 福裕段44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一層:35.70 二層:45.08 三層:45.08 四層:25.55 騎樓:9.86 地下層:11.86 合計:173.13 謝恒祥2分之1、謝恒隆2分之1 福壽街146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