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 請 人 陳韋綺相 對 人 楊淑云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0 樓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淑云於民國108年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經相對人因持續資金需求,再向聲請人再借款新台幣650,000元,合計借款總額1,000,000元,雙方重新整合債權,簽立本票1,000,000元,原擔保債權總金額變更前為新台幣420,000元,變更後為新台幣1,200,000元並依法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完畢。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相對人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開封 139 587.55 10000分之158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2 開封段13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8層樓房 五層:68.53 合計:68.53 陽台:18.03 全部 大寮路796巷3號5樓 共有部分,開封段73建號,面積891.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