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50號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川嶋耕太郎相 對 人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以下同)10,728,000元之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24年1月21日止,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債務清償期依各個債權憑證約定,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借用9,6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不依約履行清償,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一件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年月日 單位 數量 申請人估計金額(單位:新台幣) 所在地址 廚餘水處理機 WSC-200 S/N: 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 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FWT-CH000-0000 寀誠國際有限公司 FWT 113.8 台 20 9,60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1 總計金額9,600,000元 備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