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7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莊巧連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集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11月1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集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2,025,6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5年5月4日之本票1紙。詎屆期提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鼓山 鼓中 四 76 244 100分之7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574 鼓中段四小段7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五層: 81.39 合計: 81.39 陽台: 7.61 全部 綠川街35號五樓 備註:共有部分:鼓中段四小段584建號73.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分之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