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32號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建號3950、3955、3956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債務人爵卡國際貿易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 )之最新商業抄本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狀繕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請註明案號股別,避免重覆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