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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32號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相 對 人 林明淯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蕭成頤即爵卡國際貿易商行、王聖淙、王證凱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8月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蕭成頤即爵卡國際貿易商行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與聲請人簽立買賣契約,買賣價金為33,798,000元,並邀同債務人王聖淙、王證凱為共同發票人,簽立其本票,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蕭成頤即爵卡國際貿易商行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本票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王聖淙、王證凱、蕭成頤即爵卡國際貿易商行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王聖淙及相對人具狀表示,與聲請人間借貸契約,過去均維持良好還款紀錄,惟近期受景氣影響遲延繳納,目前正積極表達協商意願等語。本院就此復於民國115年6月12日通知聲請人就相對人之陳述意見狀表示意見,聲請人未表示意見。本院經核,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形式審查,聲請合於前揭法律規定,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相對人所述情事,並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查,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苓雅 苓雅寮 745 2,290 10000分之103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3950 苓雅寮段74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4層樓房 三層: 137.67 合計: 137.67 陽台: 17.16 107分之1 四維四路239號三樓 2 3955 苓雅寮段74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4層樓房 四層: 85.79 合計: 85.79 陽台: 11.07 107分之1 四維四路239號四樓之6

3 3956 苓雅寮段74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4層樓房 五層: 156.39 合計: 156.39 陽台: 23.53 全部 四維四路239號五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苓雅寮段4051建號10,590.3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3 (含停車位編號B2-28,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