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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12號聲 請 人 金興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金相 對 人 林祐安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2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6年12月2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5,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5年4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4,439,03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2件、借款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各1件為證。本院於115年7月30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陳稱550萬元之本票所記載之金額與雙方實際交易及實際交付款項不符之事實云云。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新興 新興 四 1651 91 全部 2 高雄 新興 新興 四 1652 10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918 新興段四小段165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一層:30.13 二層:30.13 三層:30.13 四層:30.13 五層:28.76 六層:14.96 七層:14.96 合計:179.2 全部 南台路62巷5號 2 2279 新興段四小段1651、165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一層:28.54 二層:37.64 三層:37.64 四層:37.64 五層:37.64 六層:36.63 七層:30.6 騎樓:9.1 地下層:34.47 合計:289.9 全部 中山橫路47號 備註:共有部分: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