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446號聲 請 人 侯佳宏代 理 人 陳明輝相 對 人 林海燕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4年5月2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4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本票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澄東 105-11 1,554.57 100000分之194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890 澄東段105-1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7層樓房 十五層: 76.11 合計: 76.11 陽台: 14.61 雨遮: 1.85 全部 文濱路17巷6號十五樓 備註:共有部分:澄東段939建號5,638.3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68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6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09)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4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5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