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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 請 人 王秀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雪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聲請對相對人張雪玲為拍賣抵押物裁定,惟相對人張雪玲已於114年11月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