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消債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號聲 請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 鄭荳葳上列當事人請求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鄭豆葳」之記載,應更正為「鄭荳葳」。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