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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消債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吳語妮(原名:吳秀美、吳依珉)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因收入有限、長期照顧高齡母親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困難,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確定在案,而債務人前於110年聲請延長履行更生方案2年,經本院110年司消債聲字第42號裁定准許,有前開裁定附卷可憑。因債務人前次已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2年,依同條例第75條第1項延長期限不得逾兩年,故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如債務人已無法履行更生方案,可依同條例第75條第5項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