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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477號聲 請 人 陳彥綱相 對 人 數位玩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數位玩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陳彥綱與相對人數位玩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決相對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嗣相對人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26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因本件已不得再上訴而告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送芮騰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鑑定費新台幣(下同)94,3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成功截圖附卷可稽,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4,300元並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