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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郭慈鈴

胡芷菱

陳宥彤相 對 人 金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金楊國際有限公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等三人起訴,經本院民國(下同)113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等三人部分勝訴部分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因相對人未提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等三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53號裁定),有本院司法規費綠單收據乙份在卷可稽。是以,按上開判決主文所示,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等三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1,00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