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號抗 告 人 方勝新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天好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29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