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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蔡建賢律師即億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億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