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方麗卿相 對 人 李俊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一一四年度全字第六十七號假扣押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全字第67號裁定准以新臺幣(下同)33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1,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嗣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已無繼續保全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假扣押裁定為證,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