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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楊宏瑜相 對 人 劉陳樂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109年度全字第168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為禁止聲請人就「富邦人壽美利寶外幣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為終止、解除等處分,而聲請對系爭保險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16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系爭裁定之本案部分,歷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8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號事件審理,終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2151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上開事件合稱本案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裁定及本案事件之裁判等件為證,堪認相對人就本案事件受敗訴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