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東嘉謨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達亨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