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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尚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愛秋相 對 人 雍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1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已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度上移調字第226號民事案件中調解成立,聲請人同意撤回系爭假扣押裁定。聲請人依約履行調解條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乙節,有系爭裁定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是其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