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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全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27號聲 請 人 劉建成相 對 人 劉景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玉勝(於民國114年9月14日歿)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一。用電電號00-00-0000-00-0(下稱系爭電號)係與高雄市○○區○○段000地號(下稱268地號土地)附近之配電箱及其供電範圍連動之既存使用狀態,系爭電號之戶名於113年8月28日更名為聲請人父親劉玉勝,且268地號土地上建物租賃收租之管理,長期以來多由劉玉勝一系處理。相對人於114年11月間,未經繼承人同意,亦未循法院程序,即指示、僱用他人對配電箱及供電線路為處置(包含拔除、拆離線路,並以封阻方式使配電箱難以正常開啟、檢修),使原既存供電狀態中斷。供電中斷將直接造成租賃使用者無法正常用電,影響契約履行與財產使用利益,並可能引發設備損壞、營業損失及爭議升高,損害將持續擴大,且相對人可能反覆以私力封阻、拔線方式妨害,致現狀難以回復。因此,有必要由法院先定暫時狀態處分,命相對人停止妨害並排除現存障礙,以維持爭執狀態之安定並避免發生重大、急迫損害,聲請人願供擔保,爰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聲明:㈠相對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聲請人就系爭電號於268地號土地附近之配電箱(總開關箱)及其供電範圍之正常使用與管理,包括但不限於:⒈不得上鎖、封阻配電箱或限制開啟;⒉不得拔除、拆離、剪斷、破壞供電線路;⒊不得阻止聲請人或聲請人委任之合格電匠進入現場檢修、復線、恢復供電;⒋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次造成斷電或妨害恢復供電之作業;㈡相對人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排除妨害並回復可正常檢修之狀態,包括但不限於:⒈移除其加設之鎖具、封阻物或其他限制開啟之措施;⒉配合聲請人安排合格電匠進行必要之復線、檢修;㈢相對人應容忍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合格電匠就系爭電號供電安全與配線狀況進行檢測、改善及恢復供電所必要之作業。

二、相對人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本文準用第5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除應釋明其請求(即被保全之權利),尚應釋明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即保全必要性),兩者缺一不可。倘聲請人不能釋明必要情事存在,即無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所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即保全必要性,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它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7號、111年度台抗字第330號裁定要旨參照)。亦即,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釋明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須債權人已為前項釋明,而其釋明仍有不足,法院始得命供相當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倘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未予釋明,法院不得因其陳明願供擔保,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87號裁定可參)。

四、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命相對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聲請人就系爭電號於268地號土地附近之配電箱(總開關箱)及其供電範圍之正常使用與管理、並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排除妨害並回復可正常檢修之狀態、且應容忍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合格電匠就系爭電號供電安全與配線狀況進行檢測、改善及恢復供電所必要之作業,僅陳明:相對人於114年11月間,未經劉玉勝之繼承人同意,亦未循法院程序,即指示、僱用他人對配電箱及供電線路為處置,使原既存供電狀態中斷等語,並未敘明其對相對人有何實體法上權利、其得據以提起何本案訴訟,而兩造間並無有何爭執之法律關係,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聲請人顯係要求相對人為、不為一定行為,並非就兩造間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此與前揭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尚有未合。

聲請人既未敘明兩造間確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且該爭執法律關係得以本案訴訟判斷確定之理由,要難認聲請人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本案請求(被保全之權利)已為釋明,即無從以擔保代釋明。從而,聲請人未能釋明其本案請求之存在,自難認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本件聲請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