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78號抗 告 人 顏子欽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曹釗舜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5日本院115年度全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