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95號聲 請 人 王羽涵相 對 人 周頌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頌恩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為聲請假處分必須具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假處分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按。茲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足憑。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