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涂文毅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所為114年度簡上字第2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5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再審,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