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號聲 請 人 洪志文相 對 人 阿旺人力派遣即林丁旺
佳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24號)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於115年3月4日為寄存送達,經聲請人父親於當日領取,有送達證書、本院書記官與派出所員警之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專調卷第99至101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專調卷第103至109頁),則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