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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34號聲 請 人 林楷諭

林宜芹相 對 人 陳淑玲即華榮實業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應以執行名義所載內容為範圍,故執行內容所載之給付其範圍必須確定,為執行名義之調解書如未具備此項要件,亦應認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是如勞資爭議之調解內容中,當事人一方所負私法上給付義務之範圍未能確定者,應認為不適於准予強制執行。而聲請勞資爭議執行事件,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形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當事人就調解內容之債務存否有所爭執時,縱使調解內容不適於准予強制執行而駁回聲請時,當事人仍得另循訴訟程序謀求救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職業災害死亡補賠償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3月4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㈠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遺屬等2人(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就本職災死亡補賠償爭議及精神慰撫金案達成終局性和解…。㈡上述和解金額經扣除資方前已經給付醫療費66,020元、喪葬費(含塔位)187,000元及勞保職災死亡給付(經依高雄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災死亡報告書已完成,經核算職災死亡補償45個月金額為1,782,000元,勞方同意自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災死亡給付程序)後,餘額為1,564,980元。㈢前項餘額1,564,980元...由保險公司給付1,043,000元…。㈣另餘額521,980元部分由資方分3期給付…。」,其中㈡職災死亡補償1,782,000元部分,聲請人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請職災死亡給付,然勞保局僅核付611,120元,短缺1,170,880元(計算式:1,782,000-611,120=1,170,880),已通知相對人應按上開調解方案給付差額1,170,880元,相對人竟置之不理,拒絕履行上開調解方案,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職業災害死亡補賠償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㈠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遺屬等2人(即聲請人)360萬元就本職災死亡補賠償爭議及精神慰撫金案達成終局性和解…。㈡上述和解金額經扣除資方前已經給付醫療費66,020元、喪葬費(含塔位)187,000元及勞保職災死亡給付(經依高雄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災死亡報告書已完成,經核算職災死亡補償45個月金額為1,782,000元,勞方同意自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災死亡給付程序)後,餘額為1,564,980元…」,有該調解紀錄在卷可憑。惟「經核算職災死亡補償45個月為1,782,000元」所指項目及計算依據為何,並不明確,聲請人雖經勞保局於114年9月30日保職命字第11460249560號函核定發給職業災害保險本人死亡給付遺屬津貼40個月計611,120元,然該函說明三亦記載「至林楷諭君所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經查被保險人林煒智君死亡,已由林楷諭君以勞保被保險人身分領取家屬死亡喪葬津貼114,600元在案,所請本人死亡給付喪葬津貼5個月計76,390元,依災保法第29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本局核定不予給付。」等語,可見聲請人已以勞保被保險人身分領取家屬死亡喪葬津貼114,600元,然聲請人卻未扣除上開已領之金額,故上開項目及金額是否為調解方案㈡所核算之項目及金額亦未可知。另關於勞保局核付之金額低於1,782,000元時,就不足差額應如何給付,於該調解方案並無約定,尚須另以實體訴訟為調查證據後,始得確認。是依該調解內容經形式審查,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私法上給付義務之範圍即有未能確定之情形,上開調解內容之性質應認為不適於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准予就1,170,880元之範圍內為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本件雖經駁回,聲請人就兩造間爭議仍得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併予指明。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日期:2026-03-09